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
今年5月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及要求,认真开展了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重大隐患。8月26日至30日,国务院安委会第四综合督查组,对我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了督查。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充分肯定了我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9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给我省安委会发出了《关于落实整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组查出问题的通知》(安委办函[2007]25号),责成我省对大冶市还地桥镇四个煤矿水患问题进行整改,并要求对全省煤矿和非煤矿山是否存在矿井井下相互连通的情况进行排查,认真抓好整改。据此,现就进一步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矿山是高危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也是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领域。9月20日,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召开了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作出了部署和安排。各地要把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认真分析本地煤矿、非煤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要认真梳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切实抓好落实。通过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二、在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中,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回头看”,深化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把“一通三防”、水害、露天矿场边坡、采空区、尾矿库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回头看”工作中的重点,对每个矿山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越层越界开采,矿矿相通等重大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切实抓好矿山隐患的整改工作。各地对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对一般隐患,应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应建档登记,进行评估认定,制定整改措施,实行分级管理。对省安监局督办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经验收合格方可销号。
四、逐步建立矿山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各地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与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关小限劣、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等活动结合起来,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教育培训,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